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蒙特梭利教育暨研究協會 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de Montessori de Educação e Estudo de Macau” 英文名稱為“Macau Montessori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” 英文簡稱為“MMA” 為公佈之目的,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,存檔於本署之2010/ASS/M3檔案組內,編號為141號,有關條文內容如下: 澳門蒙特梭利教育暨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——本會定名為“澳門蒙特梭利教育暨研究協會”,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de Montessori de Educação e Estudo de Macau”,英文名稱為“Macau Montessori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”,英文簡稱為“MMA”。 第二條——本會為一所非牟利的學術團體。 第三條——本會的宗旨是:在澳門推廣蒙特梭利教育法和致力於家庭方面的教育,使兒童成長期的身心靈得到健全發展,並對蒙特梭利教育法落實於本土進行研究,使之符合澳門人之實際需要,豐富及健全澳門教育文化。 第四條——本會的主要任務是:組織和推動蒙特梭利教育工作;舉辦學術討論會、培訓課程等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;立足澳門,積極與海內外蒙特梭利學術團體聯繫,促進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;編印符合本會宗旨的出版物。 第五條——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灣南街寳翠花園利星閣12樓G,如有需要,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。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——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蒙特梭利教育法有興趣人士,由本人提出申請,經本會理事會批准,即可成為會員。 第七條——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: (一)出席會員大會,提出意見或建議; (二)選舉與被選舉權; (三)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活動。 第八條——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: (一)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; (二)參與、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; (三)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,須履行任內之職責; (四)按規定繳納會費。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——本會之機構為: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 第十條——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,任期三年,連選可得連任。 第十一條——經理事會提名,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、學術顧問或研究員,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及其他活動之工作。 第十二條——會員大會 (一)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 (二)除其他法定職責外,會員大會有權: (1)討論、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; (2)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; (3)制定本會工作方針; (4)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。 (三)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,如有需要,可設副會長若干人,總人數必須為單數。 (四)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領導本會工作。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,會長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。 (五)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。 (六)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特別會議由理事會、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。 (七)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,若不足規定人數,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,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為有效會議,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。 第十三條——理事會 (一)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,總人數必須為單數。 (二)理事會職權為: (1)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; (2)策劃、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; (3)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。 (三)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。 (四)理事會得根據需要下設不同的部門、研究中心或工作小組。 第十四條——監事會 (一)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,如有需要,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,總人數必須為單數,其權限為: (1)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; (2)查核本會財政賬目; (3)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。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——本會經費來源 (一)會員會費及贊助,並在符合本會宗旨的情況下接受政府、社會機構團體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; (二)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——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。 第十七條——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。 第六章 會徽 第十八條——本會可使用會徽,其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。 Está conforme.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, aos dezanov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. — A Ajudante,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. |
或可參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35 期第 二 組公報